NEWS最新消息

2024/03/11 家事事件知多少

#家事事件知多少
「我要看孩子‼️」聲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什麼是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又稱 #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 6 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 #會面交往
❤️什麼狀況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只要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來決定會面交往的方式。
➡️就算先前已有法院安排會面交往的裁定,或雙方已經就此事達成協議、成立調解或和解,但隨著時間經過或孩子成長需要,發現這樣的方式妨害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仍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聲請。
➡️因為情事變更,法院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確實難以履行,雙方又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
❤️什麼人可以聲請?
➡️未成年子女、父母之一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提出聲請。
❤️會面交往要注意什麼?
➡️會面交往並非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不論父母是在一起或分開,每個孩子都有權利跟爸爸、媽媽都維 持良子的關係。孩子要媽媽的愛,也不能少了爸爸的愛。身為父母,都有義務幫助子女完成這個最基本的心願。
➡️如果行使親權的一方不當禁止、限制或阻礙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或者離間子女與他方的感情,很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是友善的父母,而將子女的親權交由他方來行使。
➡️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可能會安排社工人員、家事調查官實地訪視,為子女指定程序監理人、請父母參與親 職講座或接受心理諮商,都應該要善意的配合,共同謀求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為了能讓會面交往順利進行,在衝突劇烈的個案,法院可能會 安排監督會面交往,也就是有社工人員在場的會面交往。地點可能是在法院、社會局或其他適當處所,雖然可能會造成您的不便,但這是為了達成未來能夠正常的會面交往的過程,請務 必體諒、配合。
➡️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後,如果對方仍不配合辦理,可以向法院請求履行勸告、或聲請強制執行。
圖文來源:司法院網站
法院函查親權/監護權訪視業務
沈社工 電話:04-24511055 分機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