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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8 親權的實質內涵



親權的實質內涵有以下幾項:
(1) 「身分的同意權及代理權」(民法第974、1076-2條等等) 對應
「以孩子的立場,孩子希望或需要…」
(2) 「子女交還請求權及探視權」 對應「孩子對於父母親子情感的
需求」
(3) 「保護及教養的權利」(民法第1084條第2項) 對應「如何提供孩
子良好的日常照顧與養育資源」
(4) 「居住所指定權」(民法第1060條) 對應「合宜的住居所」
(5) 「懲戒權」(民法第1085條) 對應「適當的管教」
(6) 「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使用、收益及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
產」(民法第1088條第2項) 對應「如何將相關財產妥善規劃、
用在孩子身上」
因此,如果將親權從艱深的法律文字或專業用語,轉化成一般我們比較容易理解的文字,那大概就是:「從孩子的立場(需求)出發,為孩子做安排與決定,盡力滿足孩子對於父母親子情感的需求,並且提供孩子必要及良好的日常照顧與養育、就學資源,安排合宜的住居所,施以適當的管教,並將屬於孩子的財物妥善規劃、使用在孩子身上」。
當我們今天要開始處理孩子的親權,不外乎詢問「我要怎麼爭取到孩子?」、「法院會怎麼判?」;我們不妨先從親權本身的意涵開始了解父母對於未成年孩子的權利以及義務是怎麼一回事,再做相關安排,也才不會錯將子女的親權或監護權,誤認為父母的「所有權」。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台中兒少親權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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