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具有不動產,卻無法運用 |
具有謀生能力(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之人口),但須照顧家庭成員(身障者、重症者、六歲以下孩童),導致無法工作,且又因家中收入不穩定,扣除必要支出(房租、水電、醫療等),未達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二分之一者。 |
具低收或中低收條件,卻資產或扶養原因無法使用低收或中低收資源。 |
因特殊情形(如:單親或隔代教養家庭,主要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其他原因(債務、賠償、遭逢重大變故…等問題)而無法工作或就業不穩定,扣除必要支出(如:房租、水電、醫療等),未達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二分之一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