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到宅式與社區式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計畫

臺中市到宅式與社區式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計畫


補助對象
  • 實際居住本市,經需求評估核定使用臨時及照顧服務,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所定喘息照顧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未聘僱看護(傭),並經承辦單位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臨時及短期照顧之身心障礙者。
服務對象
依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1條規定,如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庭照顧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不受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條第4款未聘僱看護(傭)規定之限制:

一. 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30日以上。
二. 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2. 主要照顧者年滿65歲以上。
  3. 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依據衛生福利部1081119日衛授家字第1080701676號函釋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九條之一第二款第四目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情形:「外籍看護工需要臨時或短期間請假」。 故外籍看護工需要臨時或短期間請假,亦可申請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補助標準
(一)每人每年度最多核定補助168小時,每日申請服務時數上限以不超過8小時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需延長時數,應事前向本局核備,且不得超過12小時。
(二)接受本市長期照顧之居家、日間及住宿式機構、家托等服務;身心障礙社區式、機構式服務,以及學校就讀者,每年度合計不超過112小時。惟障礙程度為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者或同一家中有2名(含)以上身心障礙者,或單親、隔代照顧家庭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可使用總時數為126小時。
(三) 服務未達30分鐘,不列入計時,服務30分鐘以上未達1小時,以1小時計。
(四)服務對象經需求評估轉介半年以上,且未使用長照居家及到宅式臨時照顧服務者,首次使用本項服務得全額補助,最高補助服務時數10小時,且不列計該服務對象當年度核定時數。惟每單位每年最多補助3名。
(五)由本局媒合之社區式服務時間或參加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支持活動,首次使用本項服務全額補助,最高補助時數10小時,且不列計該服務對象當年度核定時數。
 
 
聯絡方式
民眾可依照居住地跟以下單位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