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務項目
- 臺中市到宅式與社區式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計畫
臺中市到宅式與社區式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計畫
臺中市到宅式與社區式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計畫
補助對象
- 實際居住本市,經需求評估核定使用臨時及照顧服務,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所定喘息照顧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未聘僱看護(傭),並經承辦單位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臨時及短期照顧之身心障礙者。
服務對象
依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1條規定,如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庭照顧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不受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條第4款未聘僱看護(傭)規定之限制:
一. 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30日以上。
二. 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 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 主要照顧者年滿65歲以上。
- 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1月19日衛授家字第1080701676號函釋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九條之一第二款第四目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情形:「外籍看護工需要臨時或短期間請假」。 故外籍看護工需要臨時或短期間請假,亦可申請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補助標準
(一)每小時以385元計,每年最多21天, 全日以8小時為上限。
(二)單親或隔代照顧家庭
(父母離異或一方失蹤、死亡,而由父親或母親單獨照顧,或父母皆過世而由祖父母照顧者)之身心障礙者且在家自行照顧,每年度不得超過21日。
(三) 接受本市居家服務者及接受本市家庭托顧者,已在住宿教養機構者,以及日托機構收容者、學校就讀者,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14日。
(四) 同一家中有2名(含)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全年度可使用總時數除上述規定外,得每人每年另增加50小時。倘前開同一家中有2名(含)以上身心障礙者且皆在家自行照顧,每人全年度可使用總時數除依前開標準核定外,每人每年另再增加24小時。
(五)服務未滿三十分鐘,不列入計時,服務未滿一小時、滿三十分鐘以一小時計。
(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及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助95%、一般戶補助84%。
聯絡方式
民眾可依照居住地跟以下單位聯繫